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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含出售、赠与、被征收、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的,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第十条 租赁补贴资金纳入市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租赁补贴资金的年度预算,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租赁补贴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并纳入市住房保障资金年度总预算报人大和市政府审议通过后执行。年度执行由市财政部门根据租赁补贴资金预算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资金使用需求,按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已年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已年满22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作为主申请人或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
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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