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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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50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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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应如实申报工资。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按2017年度省平工资的300%和40%执行(附件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1至5月期间已申报工资与上述上下限标准有差额的, 经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后,应及时缴纳。已离职职工应当由原用人单位重新申报并足额缴纳;其中已变更用人单位的职工,其差额分别由前后的用人单位以及职工足额缴纳。
(二)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标准分别按2017年度省平工资的40%、60%、80%和100%执行(附件2)。本人可以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愿提出申请补足对应已缴费标准的差额(附件3)。
(三)符合2018年度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标准,以区(市)县圈层划分分别按2017年度省平工资100%和80%执行。
(四)社保经办机构计发2018年度符合领取条件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以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参保人员的丧葬补助费时,涉及到的省平工资,按2017年度省平工资执行。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018年度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2018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7〕239号)规定执行。2018年度符合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养老金计发涉及到的省平工资,按2017年度省平工资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标准,按照四川省社保局统一规定执行。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按2017年度市平工资的300%和60%执行(附件1)。
(二)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按2017年度市平工资的80%执行;住院统筹、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按2017年度市平工资执行。
(三)符合2018年度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标准,从2018年1月起按2017年度市平工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