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申请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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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受理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对符合《公证法》规定受理条件的,公证机构予以受理,受理后应当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单。
第三步:收费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
第四步:审查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审查公证事项及材料,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采用询问方式的,应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
第五步:出具公证书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公证机构出具加盖公证员印章和公证机构印章的公证书,含专属水印、钢印、编码。
第六步:公证书领取
一般公证事项,公证处承诺在二十四小时内出具公证文书。(以各区公证处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