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新办法要求,家庭申请的,应确定1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个人申请的,本人为主申请人。
申请公租房需同时满足的条件:
(一)主申请人具有“5+2”城区城镇户籍;
(二)主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请人中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员;
(四)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3年内无住房转移记录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申请人提交申请→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租房资格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对未通过资格审核的,应当书面或短信通知申请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配租
(一)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二)有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等优抚对象的;
(三)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且已年满18周岁以上的;
(四)有残疾人的;
(五)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六)均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
(七)有未成年子女的二孩以上家庭;
(八)符合规定的其他对象。
实行集中配租和常态配租。
已取得公租房资格的申请人实行轮候管理,由住房保障部门结合可配租房源情况明确配租方式、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当房源多于轮候对象时,可启动常态配租,保障对象无需等待即可选房。集中配租通过随机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常态配租根据申请人申请选房时间确定选房顺序。
公租房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40%、70%和廉租租金三档,实行差别化租金。住房保障部门或运营管理单位可委托评估机构确定市场评估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