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成都全域禁止烟花爆竹燃放。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天府新区、东部新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郫都区、新津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全域一律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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