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需具备的条件
哪些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未成年人可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查找不到生父母”是指经公安机关查找仍不能确认未成年人父母的身份。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特殊困难”是指生父母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可能严重危害未成年人成长的。生父母有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可以认定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还可以收养:
1、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
2、 继子女。
哪些人可以收养?
答
1.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有共同生活事实的继子女。如果曾生育过子女,但子女不与其共同生活;或者婚后生育过子女,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都不能视为“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品质等方面有能力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能够履行监护责任。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患有精神疾病和传染病的不宜收养。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夫妻共同收养,双方必须都年满30周岁。
注意: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