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

导语 成都本地宝为您带来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具体条文内容请参看正文。

  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缓解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资金流动性紧张,充分发挥公积金制度作用,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根据国家、省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转商贴息贷款),是指承办公转商贴息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向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借款人只按公积金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利息差额由公积金中心支付给承办银行的住房贷款。

  第三条 公转商贴息贷款原则。

  (一)自愿原则。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可自愿选择公积金贷款轮候或申请公转商贴息贷款。但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和承办银行作出审批决定后将不再予以变更。

  (二)对等原则。公转商贴息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

  (三)便民原则。优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公开贷款流程,确保贷款办理快捷高效。

  (四)安全原则。严格规范操作,强化风险防控,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条 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公积金资金归集、使用、存贷比和贷款申请排队情况,开展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公转商贴息贷款产生的息差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二章 承办银行和成都公积金中心职责

  第五条 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银行资金规模、利率优惠条件、业务支持度以及服务质量等情况公开选择承办银行,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后,由成都公积金中心与承办银行签订《成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合作协议》。

  第六条 承办银行下属的分支机构和网点根据《成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合作协议》的约定,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

  第七条 承办银行和成都公积金中心共同审核公转商贴息贷款。承办银行负责公转商贴息贷款的受理、审核、发放、回收、核算等工作。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公转商贴息贷款的审核、个人信息记录、变更审核、数据核对、贴息计算和支付等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 公转商贴息贷款适用对象为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主城区(含高新区)以外的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且借款申请条件、贷款房源、贷款额度和期限、担保方式等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承办银行商业住房贷款的规定。

  第九条 使用公转商贴息贷款的职工,享有与公积金贷款相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规定,记录为一次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公转商贴息贷款不能满足购房需求的职工,可同时向承办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第十一条 公转商贴息贷款的贷款条件按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成都公积金中心年度公转商贴息贷款总额根据上一年度存贷比及实际贷款情况进行测算,报管委会审定;承办银行额度由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上一年度各银行公积金贷款发放额度、利率优惠条件以及服务质量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个人贷款额度按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转商贴息贷款的贷款期限按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承办银行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的利率水平由成都公积金中心与承办银行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商业住房贷款基准利率。国家规定、承办银行公布或同意利率优惠条件的,公转商贴息贷款利率执行优惠利率。借款人符合承办银行其他利率优惠条件的,应同时享受其他利率优惠。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承办银行于次年1月1日起根据调整后的利率和先期约定的利率优惠条件重新计算利息差额,成都公积金中心相应调整贴息金额。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不作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于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标准执行。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按借款合同约定计收的罚息由借款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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