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贷后管理

导语 成都本地宝为您带来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具体条文内容请参看正文。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转商贴息贷款在借款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还款方式、借款人,不得延长还款期限。确需变更的,须经承办银行和成都公积金中心同意,并按公积金贷款及承办银行商业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资金状况,可将公转商贴息贷款余额分批逐笔置换为公积金贷款。

  公转商贴息贷款置换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转商贴息贷款置换须为已发贷、未还完、未终止、且已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

  (二)公转商贴息贷款当前无逾期的。

  第二十六条 公转商贴息贷款在置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为商业贷款,承办银行享有贷款的债权和抵押权,贷款风险由承办银行承担。公转商贴息贷款置换后,其余额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成都公积金中心享有贷款的债权和抵押权,并承担贷款风险。成都公积金中心可授权承办银行履行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成都公积金中心将公转商贴息贷款赎回置换为公积金贷款后,承办银行按照与成都公积金中心签订的《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协议》的约定履行贷后管理和风险处置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转商贴息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承办银行应将贷款置换情况告知借款人,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如遇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本办法应相应作出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协议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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