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2、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实际居住满1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其他适用农村低保。
相关材料:
信息核对通过的申请家庭,应填写并递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农业户口的,应提供家庭承包土地亩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和种植、养殖等情况。在外务工的,应提供由用工单位或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
◉已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应出具相应的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含商铺)属自有产权的,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因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应提供安置协议和补偿费使用情况(含买房、装修、偿还债务、大病支出等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家庭成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劳动年龄段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患严重疾病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报告;
◉残疾人应提供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明;
◉有在校学生的家庭,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证明,或提供学生证(学籍卡)复印件并签名;
◉区(市)县民政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文字版申请流程
1、镇(街道)负责对低保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材料齐备的,进行受理。并在受理申请起4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2、入户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镇(街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村(居)委会和村(居)民小组协助做好民主评议工作。
3民主评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需要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7天。
4、公示结束后,镇(街道)需要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情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区(市)县民政部门,由区(市)县民政部门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图片版流程图
办理时间:30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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