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县住房以旧换新购房补贴政策

导语 大邑县住房以旧换新购房补贴,以新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成交价2%的比例给予现金补贴。

  根据《关于开展成都市住房“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成住建发〔2024〕115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支持人民群众的住房改善需求,提升住房交易置换效率,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活动时间

  2024年10月30日—2025年10月29日

  二、活动内容

  凡是活动期间在大邑县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在购买新房前6个月或后12个月之内出售成都市范围内原自有住房的购房人(仅限自然人),以新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成交价2%的比例给予现金补贴。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应在完成新购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原自有住房交易不动产登记后3个月内,及时向县住建局住房保障和产业发展科(大邑县桃源大道248号县住建局一楼)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大邑县“以旧换新”购房补贴申请表》3份;

  2.申请人及新购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子女无身份证的提供出生证明);

  3.出售原自有住房的相关凭证。原自有住房的不动产权属登记历史变动记录(获取方式:县政务中心B区一楼24小时自助服务区打印或天府市民云-个人住房信息查询记录下载),原自有住房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4.所购新建商品住房的相关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摘要(开发企业提供);

  5.申请人本人为持卡人的银行卡复印件。

  (二)审核由县住建局牵头,会同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房屋交易、转移登记等情况进行审核,形成购房补贴发放方案。

  (三)发放补贴发放方案审核通过后,县住建局按程序将补贴款一次性拨付至申请人的银行卡账户。

  四、补贴停发在补贴发放前,享受购房补贴的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停止补贴申请审核及发放工作:

  1.撤销、变更所购新建商品住房网签备案的;

  2.弄虚作假违规申请购房补贴的;

  3.其他应停止购房补贴发放的情形。

  五、其他事项

  (一)出售原自有住房时间以不动产转移登记时间为准,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活动期间内对已网签备案房屋通过注销、变更等方式重新办理网签备案的,不能享受购房补贴;

  (二)申请人出售的原自有住房必须为转让房屋100%产权份额,且原自有住房的土地使用性质须为国有建设用地,同一套原自有住房只能用于申领1次“以旧换新”购房补贴;

  (三)活动期间内符合“以旧换新”购房补贴条件的同一申请人最多可申领2次“以旧换新”购房补贴;

  (四)如已领取补贴,因特殊原因申请办理注销、变更备案手续的,须将补贴先行退回再予以办理;

  (五)申请人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重复享受补贴的,取消补贴资格,已发放补贴的按要求退回,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活动执行期间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规定执行;

  (七)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住建局负责政策解释。

  咨询电话:县住建局产业科 028-60552026

  信息来源:美丽大邑https://mp.weixin.qq.com/s/Kml19gP8AAFqxRTHsB_k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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