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租房房产和收入怎么认定?

导语 成都市公租房申请需要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转让房产,且审核自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成都市公租房房产和收入怎么认定?

  有住房认定

  1、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含出售、赠与、被征收、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等)的,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 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 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及以上专科医院医生诊断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经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2、因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理滞后,申请人提供的买卖合同、法院文书、公证书、交易流水等证明材料,能有效证明事实转让房产已满3年且已办理转移登记的,经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3、申请人离异已满3年,因原有房产不动产登记尚未办理或存在抵押登记等情况造成离婚析产登记办理滞后,申请人已书面承诺原有房产不动产登记完成后或抵押登记注销后配合完成房产转移登记,经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4、“5+2”城区范围外农村住房不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收入认定

  1、申请人年收入是指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申请人收入实行诚信申报,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的,不再审核其家庭收入;

  2、其他申请人,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通过比 对单位缴交的公积金缴存基数对在职申请人员收入进行核实,通 过比对养老金对退休申请人员收入进行核实。

  3、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各项基本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纳入计算的内容不计入可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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