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彭州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措施出炉!自2026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彭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满足市民多元化住房需求、扩大服务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措施(试行)》的通知
满足市民多元化住房需求、扩大服务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措施(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成都市工作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更大力度提振消费、扩大内需,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根据《商务部等9部门印发<关于扩大服务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政策加大民生保障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建房发〔2025〕79号)、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6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住建发〔2025〕8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有关措施。
一、支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分类分步推动实施“告知承诺+容缺办理”方式,在事中事后监管闭环可控前提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等事项不作为施工许可证核发的法定要件,调整为企业承诺内容,一次性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备案,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前依法征收,最迟不超过开工后6个月,并从逾期之日起参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征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
二、支持市民在彭安家置业
对在彭州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完成合同网签备案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按照2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购房补贴,每套住房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商办、车位存量去化
对在彭州市购买新建商品房中规划用途为商业、办公、车位完成合同网签备案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按照8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购置补贴;鼓励车位保有量大的开发企业加大打折力度销售并开展以租代售,鼓励物业管理机构适当降低车位管理费。(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居民住房以旧换新
对在措施有效期内出售我市区域内自有商品住房,且在我市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完成合同网签备案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按照5000元/套的标准给予额外补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五、支持多子女家庭住房改善
对符合政策生育二孩、三孩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在彭州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完成合同网签备案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按照5000元/套的标准给予额外补贴。(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六、支持在岗员工团购安居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在彭行政、企、事业单位团购价。在彭行政、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本单位(公司)团购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同一单位(公司)团购同一楼盘5套(含)以上商品住房完成合同网签备案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给予购房职工4000元/套的额外奖励;团购同一楼盘10套(含)以上新建商品住房完成合同网签备案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给予购房职工5000元/套的额外奖励;团购同一楼盘20套(含)以上新建商品住房完成合同网签备案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给予购房职工6000元/套的额外奖励。(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七、支持购房适龄子女入学
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完成网签备案的购房者,购房者作为直接监护人的若其子女有入学(园)需求,可按照教育部门相关规定在购房地申请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学位,由教育部门按照当年义务教育(幼儿园)招生入学政策统筹安排学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八、支持人才安居购房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在彭创新创业人才,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可申领购房补贴,具体政策按有关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住建局)
九、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功效
落实成都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挂钩机制,切实提高可贷额度;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年龄上限调整为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最短时长由12个月调整为6个月,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不受缴存资金存储时间限制,可自由提取。(责任单位:公积金中心彭州服务部)
十、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彭州市税务局)
十一、附则
本措施自2026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本措施落实兑现资金共计8000万元,用完即止;本措施所指新建商品房、新建商品住房均不含法拍房等;本措施第二条与第八条不叠加享受;本措施由彭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申领指南;本措施施行期间,如国家、省、成都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本市已出台的征地拆迁自主购房安置相关政策与本措施不叠加享受。
来源:http://www.pengzhou.gov.cn/gkml/xzgfxwj/144898433991521075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