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的政策是什么?

导语 成都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的政策是《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公共住房制度体系建设的意见》,里面对经适房上市交易有规定。

  1、《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公共住房制度体系建设的意见》(成府发〔2007〕86号)文件出台后批准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时应按照不低于计征单价(实际成交价高于计征单价的,按实际成交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差价的60%缴纳增值收益,用于补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2、“光华馨地”、“龙华阳光”、“天府名居”、“东晶丽苑”、“上道西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或产权证、国土证)三年以后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应按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3、“居家福地”、“西城丽景”、“光华嘉苑”、“皇经嘉苑”、“东方丽苑”及已售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原购房合同约定,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或产权证、国土证)三年后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应该按原购房合同的约定返还政策性优惠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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