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哺乳期假期规定
导语 成都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期保障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哺乳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拓展阅读
产假是多少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另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另外如果难产的,再增加产假15天;如果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再增加产假15天。
注:享受纯母乳假的女职工,须在爱婴医院分娩,出院后三个月内确属纯母乳喂养产妇,并且由爱婴医院出具的《纯母乳喂养证明》的可享受增加的一个月纯母乳喂养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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