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四川成都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导语 成都本地宝为您带来2017年度四川成都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接下来就和成都本地宝一起了解一下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区属及驻温企事业单位:
按照市政府对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相关要求,为做好我区201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
2018年度我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在2017年冬季和2018年秋季退出现役,且安置地在温江区的退役士兵。
(一)退役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且医疗终结或已完成评残鉴定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军队编制调整和本人政治、身体等原因按有关规定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退役士官。服现役满5年、8年、12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或晋升军衔的;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周岁的;因国家建设和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直接招收或者定向培养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全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规政策,妥善做好相关工作,确保2018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安置任务。
(一)切实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区政府发给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服兵役年限计算,退役义务兵每人每年6000元,退役士官每人每年7000元(含义务兵2年服役期),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由区民政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2017年冬季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在2018年6月底前发放完毕,2018年秋季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在2018年10月底前发放完毕。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纳入我区公共财政预算,省、市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并依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认真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区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民政厅有关工作要求和市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成府函〔2013〕37号)精神,扎实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愿意接受安置的退役士兵岗位安置工作,保障其第一次就业。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接收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接收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善人事、保险关系等手续。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自愿放弃安排工作,选择自主创业就业的,在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鼓励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政策的通知》(成办函〔2016〕68号)精神执行。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安排工作待遇。
(三)继续做好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安排和经济补助工作
1.继续做好2011年11月之前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工作。中央、省、市属驻温单位归口子女由其父亲或母亲(转业士官由配偶)所在系统、单位接收后,其下属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在编制、岗位空缺范围内安排就业,不能安排就业的由其父亲或母亲(转业士官由配偶)所在单位参照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2.落实好2011年11月之前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要认真执行补助标准,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2011年11月之前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未服满中士军衔的按10.4万元计发,服满中士军衔的按12.3万元计发。直招士官服满上士军衔自谋职业的按15.9万元计发。立功受奖、残疾退役士兵增发自谋职业补助金比例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6〕26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22号)规定执行。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纳入区级公共财政预算,市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并依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选择自谋职业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和2017年冬季退役安排工作的士兵,其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6个月计发;2018年春季退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士兵,其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3个月计发。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按每人每月630元发放。
三、强化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保障工作
(一)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和关爱帮扶工作。各单位要切实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始终保持革命军人的本色和作风,转变思想观念,服从政府安置。要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确保其在规定期限内将党组织关系转到其工作单位或安置居住地乡镇(街道)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教育、管理和监督作用,引导退役士兵党员服从大局、听党指挥,永葆共产 党员先进性。要依托优抚对象服务体系,积极开展政策宣传、法律服务和心理疏导等活动,增强退役士兵归属感和荣誉感。要树立以人为本、为兵服务的思想,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真情关爱退役士兵,妥善处理涉及退役士兵切身利益的问题,特别要关注在执行军事任务中受伤、家庭有实际困难的退役士兵,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稳定工作,防止各类重大问题和事件的发生。
(二)积极开展退役士兵培训和扶持就业创业。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退役士兵的培训和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地方经济建设中的作用。要按照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1〕46号)精神和《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教育局 成都市人社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警备区司令部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成民发〔2016〕95号)有关要求,坚持市场需求导向,落实培训经费,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我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力度,组织引导城乡退役士兵积极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要积极搭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各类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拓宽退役士兵就业渠道,采取就业推荐、职业介绍、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扶持退役士兵充分就业。要及时总结、推广实践中形成的有益做法,不断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区级相关部门要督促各用人单位与就业退役士兵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完善各类保险,合理确定工资福利,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三)切实加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中央、省、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要求,认真落实好安置政策,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开展。
区民政局要严格执行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档案要进行严格审查,量化服役期间工作表现。对选择自主就业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要按照退役士兵的选择意愿严格执行自主就业或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退役士兵,要依法取消相关安置待遇。对不履行法定义务、违反安置法律法规,拒绝接受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计划任务和歧视退役士兵、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罚;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及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区委编办、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及时协调解决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我区201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新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政策出台后,本通知自行废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