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根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有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等。
根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
(二)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
(四)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
(六)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
(七)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
(八)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应当确定禁止吸烟区(室)和吸烟区(室),室内吸烟区应当设有通排风设施。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室)吸烟。
信息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https://www.sc.gov.cn/10462/c108923/2017/11/6/ea8a83d35774462590a27fbb09731b4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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