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标 | 指标内容及分值 |
稳定就业指标 |
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2个月的,分别积10分;满6个月的,分别积5分;不满6个月的,不积分截止申请日上月起,上溯按月连续不间断缴纳的36个月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与对应的36个月养老保险缴费所使用的省平月工资相比,计算出的36个比值的平均数等于及高于2低于2.5(含)、高于2.5低于3(含)的,分别加10分20分。 |
居住引导指标 |
申请人拥有成都市自有住房或合法承租的租赁住房,连续居住按10分/年累积计算,满6个月的积5分,不满6个月不积分。 1.本条中自有住房是指在申请日前,在成都市范围内登记、备案并交付使用的住房,包括:(1)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所有的住房;(2)申请人本人或配偶与他人共有产权的住房。 2.本条中的租赁住房是指在申请日前,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承租或与他人共同承租的三类住房:(1)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含保障性租赁住房、先租后售方式租住的人才公寓);(2)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3)承租的国有直管公房。 3.本条中连续居住的认定以办理成都市居住证时间为准,截止申请日上月底,按10分/年累积计算,满6个月的积5分,不满6个月不积分。 |
就业引导指标 |
申请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2个月的,分别积10分;满6个月的,分别积5分;不满6个月的,不积分。 |
技术技能指标 |
申请人所在企业在成都市产业功能区内,且连续为申请人缴纳社保1年以上,符合当年度或上年度《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中重点产业人才开发目录紧缺度三颗星、两颗星、一颗星的人才,分别加20分、15分、10分,得分就高不重复享受。 具有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分别加40分、30分、20分;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资格的,分别加40分、35分,具有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资格的,分别加30分、20分、10分,以上情况只计最高资格得分。 经市政府同意予以积分鼓励的其他技术技能人才,按照市政府文件明确的积分标准予以积分。 |
个人贡献指标 |
1.申请人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区(市)县级表彰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10分,包括:创新创业、劳动模范(含享受劳模待遇的)、道德模范、见义勇为模范、工匠、农匠等,同类表彰只计最高荣誉得分。 提供材料:表彰决定、获奖证书。 2.申请人在成都市参加志愿服务的,在“文明兴蓉”微信小程序实名注册登记并获得志愿服务时长,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12个月内,志愿服务时长累计满25个小时加2分,达到25个小时后每增加2个小时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提供材料:“文明兴蓉”微信小程序打印的志愿服务时长凭据。 3.申请人在成都市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含红十字会系统)范围内参与慈善捐赠的可加分。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36个月,捐赠资金或物资(折合人民币)按每满0.1万元加2分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 提供材料: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4.申请人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12个月内,在成都市每捐献200ml全血,加2分,每增加100ml全血加1分;每捐献1个治疗量单采血小板加2分,每增加0.5个治疗量单采血小板加1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提供材料:无偿献血证。 5 |
年龄指标 |
截止申请日上月底,申请人年龄35周岁以下的,加50分;36周岁至45周岁的,加40分;46周岁以上的,不加分。 |
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指标 |
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36个月,申请人在个人信用、市场监管、税务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的,每条减10分。 |
个人违法犯罪记录指标 |
申请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因刑事犯罪被处罚的、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减100分;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每次减50分;被行政执法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司法机关处以司法拘留的,每次减2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