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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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限价商品住房制度,加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销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限定价格、限制套型(面积),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市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自有产权住房情况的审核及资格确认等。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受理、初审、公示及信息录入等工作;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租住公房情况的审核,并会同保障性住房属地街道(社区)进行动态管理及日常监督等工作;限价商品住房建设业主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销售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我市中心城区家庭或单身居民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购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一)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其中主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人均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建筑面积在规定的标准以内的家庭。

  (二)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年满25周岁,无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的单身居民。

  (三)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其中主申请人具有成都市户籍并在中心城区务工,人均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建筑面积在规定的标准以内的家庭。

  (四)具有成都市户籍,在中心城区务工,年满25周岁,无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的单身居民。

  (五)非成都市户籍,夫妇双方或离异(丧偶)带有子女的家庭,其中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务工,且连续在中心城区缴纳三年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的外来从业人员。

  第六条 2015年起中心城区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年收入标准为10万元以内(单身居民年收入为5万元以内),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22平方米以下。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条件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心城区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实施。

  第七条 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主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已年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成都市户籍的家庭,已年满22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作为主申请人或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

  第八条 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曾作为家庭成员申购限价商品住房的未婚子女或单身父(母),未作为该房屋所有权共有人的,可在婚后提出住房保障需求申请,原作为家庭成员申请购买的保障性住房面积不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第九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住房(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或旧城改造中选择货币安置的申请家庭的被动迁房产除外)的,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住房面积。已享受的政策性住房,其面积均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第十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最近一年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第十一条 符合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

  (一)主申请人持家庭成员户籍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无工作人员提供收入承诺)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主申请人为非成都市中心城区户籍的,向用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除提交上述材料外,成都市非中心城区户籍的家庭还应提交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务工的证明原件,非成都市户籍的家庭还应提交主申请人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二)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的8个工作日内,会同户籍所在地或用工单位所在地社区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合格资料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并采集电子影像资料,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过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系统对申请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三)对经初审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街道办事处对其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录入系统,同时在社区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在公示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审核意见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并采集公示回执电子影像资料;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在本辖区内的公有住房承租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信息系统;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自有产权住房情况进行审核,通过比对公积金缴交信息对申请对象的收入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信息系统。

  (四)对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且经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公示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最终确认资格,出具《成都市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

  第十二条 经确认的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有效期为一年,申请家庭在资格有效期内凭资格认定通知单进行申购意向登记,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家庭成员自有住房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其购房资格。

  第十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工作,制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规则。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由项目业主负责按照销售规则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对象依据取得保障资格年度先后顺序摇号配售,同一年度保障对象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对象可优先摇号:

  1.符合相关规定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

  2.受到市级及市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

  3.申请家庭成员均为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

  4.经计生部门认定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5.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

  6.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成年孤儿;

  7.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或旧城改造中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动迁家庭;

  8.符合规定的其他优先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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