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全文

导语 成都市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成都市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全文是怎么规定的?成都本地宝为您带来成都市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全文。具体详情请参看正文。

  第十五条 限价商品住房摇号选房完毕后的剩余房源,可由取得保障资格的待保障对象按先到先购的原则进行选房。

  第十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实行政府定价,销售价格比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价低15%-20%。销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定的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销售,不得在审定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配售标准为单身居民限购面积50平方米、2人家庭限购面积75平方米、3人及以上家庭限购面积90平方米,超过限购面积部分,按照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上浮17%的价格购买。

  第十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实行预售许可和网签备案制度。办理限价商品住房分户登记时,应当提交《成都市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

  第十九条 限价商品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未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

  第二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未满5年的,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限价商品住房(离婚析产和法院判决除外)或购买其他住房的,已购限价商品住房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原销售价格回购或按照限价商品住房原销售价格的17%补交限价商品住房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款。

  限价商品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未满5年的,购房家庭(个人)以继承、受赠、法院判决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该住房面积加原有住房的面积(已购限价商品住房除外)应当符合现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的申请标准。不再符合现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条件的,已购限价商品住房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原销售价格回购或按照限价商品住房原销售价格的17%补交限价商品住房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款。

  第二十一条 回购的限价商品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转为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二条 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限价商品住房”字样。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等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原销售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其责任。折旧按每年2%计算,折旧时间自限价商品住房交付时起至收回时止。将购房人记入诚信记录,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为购房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上述情况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以自住为目的,购房人自限价商品住房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用于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违规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住房保障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发布日为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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