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导语 《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共7章38条,主要包括公租房申请审核、轮候配租、费用管理、租后管理、监督管理等五个方面内容。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低保特困等低收入群体应保尽保力度,提升公租房管理水平,兼顾原《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成房发〔2015〕72号)政策延续性,修订形成了《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7章38条,主要包括公租房申请审核、轮候配租、费用管理、租后管理、监督管理等五个方面内容。
(一)关于总则。主要从目的依据、房屋定义、职责分工等方面进行明确。将文件适用范围调整为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新都区“锦丰新城”公租房项目,其他区(市)县根据属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关于保障对象。充分发挥公租房“兜底保障”作用,分类设置新增人员申请条件和已承租人员复审条件。新增人员申请方面,将成都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人员等低收入群体全部纳入保障。已承租人员复审方面,精准设置收入审核线,由原家庭10万元(单身5万元)调整为人均不高于上年度成都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关于轮候配租。在原有集中配租的基础上,新增常态配租方式。常态配租时,保障对象取得资格后即可申请选房;集中配租时,组织轮候对象集中摇号,按照摇号顺序选房。充分考虑保障对象承租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结婚、生子及赡养老人等多种情况,不再以家庭、单身标准区分配租面积及套型,保障对象可结合自身需求选择承租房屋,提升人房匹配效率,缩短轮候时间。
(四)关于配租面积。配租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申请对象是个人的,配租面积超过4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租金收取,申请对象是家庭的,配租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租金收取。
(五)关于租金水平。将原四档租金标准优化为三档租金标准,对低保、特困、残疾人、老年人、多子女等家庭实施相应租金减免,对在承租期间遭遇重大变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获得临时救助的承租家庭,新增可申请6个月的租金减免。
(六)关于监督管理。充分利用部门间信息共享,简化申请材料,只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婚姻材料即可,实现办事申请“一次提交”,办事结果“多端获取”。对其租赁合同期满未能主动提交复核申请的保障对象,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开展主动复核,利用信息共享数据对申请人户籍、社保缴交、住房、收入、婚姻、死亡、公积金、养老金等信息进行比对,并按程序告知申请人复审结果。促进公租房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三、新旧政策衔接
办法实施后,公租房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按合同约定执行;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申请人资格复核通过后,如按本办法计算租金较原政策计算租金金额上涨的,给予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照原政策租金标准缴纳。
原以集体公租房形式承租的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应以家庭(含单身居民)名义进行资格复核,符合条件的可转为家庭(含单身居民)承租,未复核或复核未通过的,应在合同期满后腾退公租房。
已按照市场评估价格承租公租房的承租人,若符合本办法规定,可在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后继续承租该房屋。
对于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承租公租房的承租人,在本办法实施后续租公租房的,对其住房情况的认定标准适用首次申请时政策。
四、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处
解 读 人:曾艳
联系电话:028-61881360
信息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https://www.chengdu.gov.cn/gkml/cdsrmzfbgt/zcjd/13156254167397826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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