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租房申请最新政策问答
导语 依据202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整理解答大家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
成都公租房申请最新政策问答
配租选房
一、资格确认后什么时候可以选房,怎么选房?
答:《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成办规〔2024〕9号)第九条规定:公租房配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实行集中配租和常态配租。我局根据房源空置情况动态调整配租方式,现执行的是公租房常态配租方式。申请人可在资格确认之日起60日(含第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前往青羊区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成都市住建局住房保障服务站1号窗口(以下简称“成都市住建局住房保障服务站”)现场选房。
集中配租以住房保障部门通知选房时间为准。
二、没有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者没有合适房源放弃选房的,还能再次选房吗?
答:不能。《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程序》(成住建发〔2024〕183 号)明确:“申请人选定房屋后不予更换;逾期未选房的,视为放弃本次选房。如有住房保障需求,需再次提交资格申请。”申请人资格确认后,应提前登录市住建局官方网站或前往现场,了解可配租房源,尽快前往住房保障服务站选房。超过60日或者放弃选房均视为放弃保障资格。
三、配租选房是保障部门指定选房源还是申请人自主选择?
答:申请人在住房保障部门公布的可配租房源库里自主选择。可配租房源信息获取渠道:
(一)登录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点击进入住房保障信息网查询。
(二)前往成都市住建局住房保障服务站进行咨询。
四、政策修订前,公租房的配租面积,不分个人、家庭,都是50平方米, 修订后廉租租金标准只能选40平方米的,认为不合理。
答:根据原办法《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成房发[2015]72号)规定:“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承租人,配租面积不超过50平米。其他保障对象为个人的,只能选择套一及以下户型,且面积超过4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租金收取。”同年,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通知明确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全面实行并轨运行,统一配租管理。
综合考量政策统筹、群众诉求、房源特点等因素,新修订的《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成办规〔2024〕9号)合并廉租租金标准和非廉租租金标准的配租面积标准,统一标准为:家庭申请的,配租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格收取租金;个人申请的,配租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收取租金。
租金缴交
五、公租房租金是如何计算的?房屋市场评估价多久变一次?超出面积咋个计算租金?
答:(一)公租房按照廉租租金、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40%、70%三档实行差别化租金。根据《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程序》(成住建发〔2024〕183 号)第三条的规定,承租人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或年收入不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50%的个人,按照2.4元/平方米/月(按使用面积计算)标准执行;承租人人均年收入不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60%的家庭(个人),租金标准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的40%执行;承租人人均年收入不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家庭(个人),租金标准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的70%执行。
(二)市场评估价是住房保障部门每年定期通过公开招标选取评估机构确定,价格评估要考虑房屋品质、区位、周边房屋租金等因素,一房一价。
(三)以个人承租面积超40平方米的房屋和以家庭承租面积超出60平方米的房屋,超面积部分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房屋租金。
六、非廉租租金标准的公租房有哪些减免政策?
答:根据《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程序》(成住建发〔2024〕183 号)要求,非廉租租金标准减免租金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租人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残疾军人、烈士、因公牺牲或病故军人遗属的,房屋租金减免 100%;
(二)承租人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房屋租金减免 80%;
(三)承租人有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一人未成年的,房屋租金减免 10%;
(四)因养老金上涨使租金缴交档次上调,房屋租金减免标准为调档后与调档前租金标准差额的 50%;
(五)在承租期间,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获得民政部门临时救助的,可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 6 个月租金减免。
若承租人同时符合多种减免情形的,按最高减免比例予以执行。
七、廉租租金标准可以享受哪些减免政策?
答:根据《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程序的通知》(成住建发〔2024〕183 号)要求,廉租租金标准减免租金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租人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残疾军人、烈士、因公牺牲或病故军人遗属的,房屋租金减免 100%;
(二)承租人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房屋租金减免 80%;
(三)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承租人,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或均在 60 岁以上的,房屋租金减免 50%;
(四)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承租人,有残疾人的,房屋租金减免 20%;
(五)承租人有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一人未成年的,房屋租金减免 10%;
(六)在承租期间,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获得民政部门临时救助的,可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 6 个月租金减免。
若承租人同时符合多种减免情形的,按最高减免比例予以执行;若承租人同时符合上述 (三)、(四)项情形的,房屋租金减免 70%。
八、新政取消了市场评估价格80%的租金档次,现有以市场评估价格80%承租的住户,是否需要主动申请办理租金调整业务?之前多交的租金退不退?
答:根据《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程序》(成住建发〔2024〕183 号)第三条的规定,承租人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或年收入不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50%的个人,按照2.4元/平方米/月(按使用面积计算)标准执行;承租人人均年收入不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60%的家庭(个人),租金标准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的40%执行;承租人人均年收入不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家庭(个人),租金标准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的70%执行。
修订前执行市场评估价格80%的租金档次统一调整为市场评估价70%。住房保障部门会主动筛选此类租户,并通知您有序办理。您可携带身份证原件、《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照约定时间,前往小区受托管理单位处签订补充协议。办理时间不影响租金的缴纳,届时租金都将从2025年1月1日起按照70%执行。(此类租金下调的原则如下:1.从2025年1月1日开始计算,合同剩余有效期在3个月以上的;2.按照目前最新评估价计算租金;3.对于新评估价计算后租金上涨的,非廉租租金标准转为廉租租金标准的,调整时保障对象已死亡的、已退房的,租金不调整;4.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自2025年1月1日开始,按70%标准计算租金。)
关于租金预交补充说明:预交的租金会存在个人账户里,待次月生成上月的账单后,次月初扣除上月的房租。
九、新政后,租金档次由市场评估价的80%调整为70%,为什么实缴租金并没减少10%?
答:主要原因是租金档次调整前后市场评估价的变化。新修订的《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成办规〔2024〕9号)第十六条规定:公租房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的40%、70%和廉租租金三档,实行差别化租金。政策修订前执行市场评估价80%的租金档次统一下调为市场评估价的70%。签订新合同,市场评估价应参照最新的市场评估价计算,计算基数变化导致实缴租金与承租人预估不一致。
十、相同的租金档次,相同的房屋面积,为什么实缴租金不一样?
答:主要原因是承租人享受的租金减免不一致。《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程序》(成住建发〔2024〕183 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公租房租金减免的情形有(一)承租人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残疾军人、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房屋租金减免100%;(二)承租人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房屋租金减免80%;(三)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承租人,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或均在60岁以上的,房屋租金减免50%;(四)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承租人,有残疾人的,房屋租金减免20%;(五)承租人有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一人未成年的,房屋租金减免10%;(六)因养老金上涨使租金缴交档次上调,房屋租金减免标准为调档后与调档前租金标准差额的50%;
同时符合多种减免情形的,按最高减免比例予以执行;若承租人同时符合上述(三)、(四)项情形的,按租金减免70%比例执行。
另外,除减免情形不相同导致实缴租金不一致外,上述情形中“因养老金上涨使租金缴交档次上调,房屋租金减免标准为调档后与调档前租金标准差额的50%”提到的调档后与调档前的差额不相同也会导致实缴租金不一致。
调换互换
十一房屋调换和互换的具体办理流程?
答:符合《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成办规〔2024〕9号)第十五条中明确的“因就业、子女就学、出行不便等”的情形,申请人可在合同有效期3个月以上,确认无违规违约,没有复核资格的前提下,携带身份证原件及租赁合同前往小区受托管理单位,提出换房申请。
调换流程:(一)申请人应配合小区受托管理单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二)经审核符合调换条件的,保障部门通知其到成都市住建局住房保障服务站选房;(三)取得配租通知单后,前往原承租小区结清原承租公租房的物业、水电气等费用;(四)前往新小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互换流程:(一)申请人前往小区受托管理单位处提出互换挂网申请;(二)经市公房中心审核通过后,在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平台上公布可互换房源;(三)待房源匹配后,互换双方携身份证原件及租赁合同到成都市住建局住房保障服务站提出正式互换申请;(四)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双方回原承租小区结清原承租公租房的物业、水电气等费用;(五)申请人前往新小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十二、因承租人个人原因,暂时无法腾退房屋怎么办?
答:根据《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成办规〔2024〕9号)第十四条规定:租赁合同期满需续租的,申请人应在租赁期满3个月内通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场或住房保障信息平台上两种方式进行续租申请......;第二十三条规定:......可向住房保障部门或运营管理单位申请不超过6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鼓励符合条件的承租人通过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缓解住房困难。搬迁期满不腾退公租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按照市场评估价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应责令其腾退。逾期未腾退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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