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运营管理

导语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是怎样的?成都本地宝为您带来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相关信息。具体详情参看正文。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职责)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企业运营服务标准及规范,建立驾驶、调度和站务等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以及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

  (二)按照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做好轨道交通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

  (三)按照运营服务标准和实时客流需求,提供安全、有序、便捷、高效的轨道交通运营服务;

  (四)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运营、规范服务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保证主要行车岗位工作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五)在轨道交通线路、隧道及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出入口、风亭、列车车厢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六)公布服务承诺,保证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质量,保障轨道交通安全、正点运营。实际运营未达到承诺水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改善措施;

  (七)根据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变化,以及其他相关公共交通运行情况编制运营计划。运营计划调整对运营服务水平有影响的,报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八)依法对进站人员及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交通部门职责)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准及规范;会同公安、城管等主管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安全行车、车站设施、列车设施、站容秩序、票务管理、投诉处理、遵章守纪、社会评议等方面进行考核,发布轨道交通运营服务年度评估报告;受理公众对运营服务质量的投诉。

  第二十三条(界面管理)

  轨道交通车站管理范围以车站建筑物边沿为界,轨道交通管理企业对车站建筑内的范围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维护车站建筑外的畅通及良好秩序。

  第二十四条(供给保障)

  电力、通信、供水、燃料供应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用电、通信、用水、燃料等需要。

  第二十五条(乘车环境)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保证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标准;

  (二)按照国家标准实施污染防治措施,减轻车辆运行的噪声污染;

  (三)合理设置自动售票设施和人工售票窗口,安排工作人员引导乘客购票、乘车,及时疏导客流,高峰期增加运营车辆;

  (四)保持售票、检票、自动扶梯、车辆、通风、照明等设施完好;

  (五)出入口、通道、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引导标志齐全、易识别;

  (六)在列车内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专座;

  (七)维护车站和车箱内秩序,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信息服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

  (一)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向乘客提供列车到达、间隔以及安全提示等信息;

  (二)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

  (三)在车厢内醒目处张贴《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四)在车站提供问讯服务,车站工作人员在接受乘客问讯时,应当及时准确提供解答;

  (五)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或者因故延误,及时通过多种信息发布手段告知乘客。

  第二十七条(运营秩序)

  在车站和车厢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

  (二)躺卧、乞讨、卖艺;

  (三)踩踏座椅、追逐打闹、弹奏乐器;

  (四)擅自摆摊设点,兜售或者派发物品,散发广告、宣传品;

  (五)在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六)在车厢内进食;

  (七)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

  (八)携带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或长度超过1.6米或重量超过三十公斤的物品乘车;

  (九)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票价管理)

  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政府批准的票价执行并予以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票务规则)

  乘客应当遵守以下票务规则:

  (一)持有效车票进站乘车。

  (二)义务兵、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盲人及其他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可持有效证件免费乘车。

  (三)一名成年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乘车,携带超过一名的,应当按超过人数购买成人全票。

  (四)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运行的,乘客有权在因故不能运行之日起十日内,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

  (五)乘客应当接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票务稽查,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

  第三十条(导向标志)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的合适位置设置轨道交通导向标志,并与其他城市道路、交通等公用标志组合设置,新建轨道交通线路的导向标志应当与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同步实施。

  第三十一条(广告设置)

  车站、车厢、隧道的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按照设计方案设置,不得影响安全及服务标志的识别和设施设备的使用、检修,不得挤占疏散通道。

  广告设施设计及使用的材质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广告设施的设置或者维护作业不得影响正常运营秩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其他活动)

  在车站范围内设置商业设施、拍摄影视资料以及可能影响客运服务和行车的其他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

  第三十三条(举报投诉)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完善投诉受理制度,设立公开投诉电话,接受乘客投诉。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乘客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扰乱轨道交通管理秩序或者影响运营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警或者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视情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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